第九条 集中支付资金的使用,统一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市财政局依据审核结论给予办理。其中: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设备投资,由市财政局分别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设备供应商、代理商;
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除勘察、设计、监理费用由市财政局分别直接支付给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财政部门;其他的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由市财政局拨给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十条 以“政府”投入资本金形式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本金直接支付给代表国家持股的法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持股法人单位记账后再按照参股所需专项投入有关项目。
第十一条 属市对区补助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金下拨给项目所属的区级财政管理账户,再由区级财政按照集中支付的管理规定进行支付。
第二章 支付申请
第十二条 集中支付资金的申请程序:
凡申请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向市财政局填报“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并按下列程序申请拨付。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由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的意见核定后,填制“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申请表”,连同承建单位合同书(附中标通知书)、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的意见等材料,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或建设单位)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核准,并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设备投资由建设单位凭合同书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或建设单位)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核准,连同购货合同书(附中标通知书)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建设单位核实后提出支付申请,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或建设单位)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核准,连同勘察设计监理合同(附中标通知书)、应交税费的文件依据复印件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