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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厦门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厦府[2001]综119号 2001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行政事业单位缴入的自筹基建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世界银行和国外组织、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贷款协议管理。
  第三条 集中支付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有权部门批准立项并列入市级年度预算和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集中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支付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 集中支付资金应按年度预算从金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支付专户”。由行政事业单位负担的自筹基建资金部分,也应按年度投资计划及时缴存到“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支付专户”。
  第六条 集中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
  第七条 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严格依照“按年度预算、按投资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 凡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基建项目,除依照国家、省市法规,经市政府批准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均必须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含政府统一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的标底价(即:最高限价)须报送厦门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否则,市财政局不得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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