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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药品招标收费有关向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1]292号 2001年11月7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中不正之风的精神,规范药品招标采购中的收费行为,促进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849)、卫生部等六部委《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以及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药品招标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药品招标服务收费项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自行招标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除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外,可暂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国家如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二、合理制定招标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每份150元的招标文件费。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方法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具体费率和计算方法见附表。
  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可在上下15%幅度内浮动,具体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价格政策和药品招标单位实际情况核定。
  三、明确药品招标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药品招标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全省药品招标收费管理政策和核定、调整药品招标收费标准,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贯彻落实省制定的药品招标收费政策,做好日常价格监督管理工作,严禁各地擅自越权制定收费标准。
  四、完善药品招标收费申报程序。实行药品招标的单位,应按属地关系,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省物价局审批,其中,中央和省直药品招标单位直接报送省物价局审批。(报告应附有标书文件制作的工时费成本资料;招标代理机构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省药监部门核发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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