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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四)制止乱挖滥采,破坏浪费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对不按规划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对进行掠夺性开采的矿山要限期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能达标的,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进一步做好煤矿关井压产,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关闭整顿小煤矿及“五小”清理整顿工作。在关闭整顿小煤矿中,对被关闭的小煤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矿管办要及时上报审批登记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
  (六)关闭在交通要道、地质遗迹和风景区范围内的采矿场,关闭在耕地中取土的砖瓦厂,关闭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采矿场。凡属关闭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审批登记权限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注销采矿许可证后继续采矿的,按无证采矿予以查处。
  上述(一)、(二)、(三)、(五)项工作在2001年11月底前完成,(四)、(六)项工作在2002年5月底前完成。
  三、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级政府要切实维护好本地区矿业开发秩序,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将调整原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原各区(市)县成立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要继续担负起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领导小组需要充实、完善的应及时充实完善。区(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负责,乡(镇)政府对区(市)县政府负责,区(市)县政府要对市政府负责,哪级政府出了问题追究哪级政府的责任。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混乱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对重大矿业违法活动制止不力或包庇、纵容的,对违法行为不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执行行政过错负责追究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按时完成治理整顿任务。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集中精力和时间进行治理整顿工作,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得到明显的改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治理整顿工作,要把砂石、石灰石、煤的开采作为治理整顿重点,从2001年11月至年底原则上停止矿业权登记及转让审批工作。各区(市)县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各项治理整顿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塞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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