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具体实施政府对疾病预防控制职能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其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支出根据需要合理安排;重大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核定补助,均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费用不能简单从原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费中按比例划出,应按卫生事业财政补助办法的规定,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保障,以切实保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衔接和正常开展。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遵循“区域覆盖、就近服务”的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原则,将辖区内设置分散、功能单一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合理地精简归并。根据区域内人群的卫生服务需求和区域内现有预防保健人、财、物资源总量及布局、结构情况,制定合理的配置标准,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
(二)各级编制、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合理划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事权。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卫生行政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三)疾病预防控制体制的改革,要与卫生监督体制、城镇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和农村卫生改革配套进行,统筹兼顾,总体规划,稳步实施,逐步完善。
(四)调整和理顺疾病预防控制同卫生监督工作的关系,加强相互的协调与配合。要特别注意解决两个机构在职能划分后出现的工作重复交叉问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于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应按照政府职能转变,政事分开的原则,本着有利于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充分调动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专业队伍的稳定、有利于树立社会形象的原则妥善解决。
(五)切实解决好改革中人员聘用与分流问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改革中人员的聘用,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31号),根据承担的任务,在科室定责定岗定编、专业归口、登记的基础上,从原职能划出单位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考核,择优聘用,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同时应切实解决好改革中的人员分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