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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意见

  1.面向社区,面对家庭,规范管理社区卫生防病;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2.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筹指导下,承担社区的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老年保健、精神卫生等技术工作。
  3.开展除四害、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和初级卫生保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4.实施计划免疫和预防接种工作。
  5.做好疫情、中毒及危害健康污染事故的报告,并协助上级业务部门调查处理。
  6.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7.配合上级业务机构开展预防保健应用性调查研究。
  8.完成卫生主管部门交付的有关任务。
  (四)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接受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技术指导、技术质量控制与技术仲裁。
  四、机构的设置
  (一)省、市(州)、县(市、区)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撤销本级卫生防疫站、地方病、寄生虫病、血吸虫病、麻风病、皮肤病、结核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专业防治机构,组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名称为“××××省、市(州)、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吸虫病、麻风病等防治任务繁重的县(市、区),可保留相应防治站、院的牌子,具体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三)城市街道(镇)、农村乡镇卫生机构中设预防保健科、组。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经费
  (一)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有关财税政策的要求,认真落实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税收政策,逐年增加对公共卫生的投入,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上缴资金全部用于卫生防病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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