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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行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的通知

  7、重大项目政府协调推进制。
  对纳入市级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建立市政府领导项目联系制和协调推进制。对影响面大、跨地区、跨行业、政策涉及面宽的重大项目要采取召开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专题会的形式,协调解决项目对外洽谈和推进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限期落实。
  8、签约项目督办制。
  由市计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局、市外资办牵头负责,市各有关部门配合,对“昆交会”、“厦洽会”等各类经贸投资洽谈会的签约项目进行跟踪督办;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或报市政府统筹解决。各部门分管领导为督办责任人,市外经贸局为签约项目统计、跟踪责任单位。
  三、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的组织实施
  (一)下达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
  在“十五”期间,从2001年开始,市政府每年向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公司下达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的主要领导、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利用外资指导性目标。
  (二)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制。
  市政府继续实行市政府领导重大利用外资项目联系制,并定期召开重大项目协调会,研究解决重大招商项目在引资、合作及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帮助外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参照市政府的做法,建立切实可行的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制。
  (三)明确目标责任制的牵头协调单位。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要根据各项目的产业类型,指定一个单位作为完成引资目标的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对当年利用外资目标的完成情况和重大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跟踪和协调,及时掌握进度。由市外资办牵头,市计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局配合,负责对全市利用外资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市级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部门指定的牵头协调单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利用外资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重大项目推进情况,每两个月向市外资办书面报告一次。
  (四)推行外资管理和服务工作民主评议制。
  由市监察局和市外资办牵头,每年组织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对市级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议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以及建立和实行行政公示制、工作时限制、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评议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参照市政府的做法实行民主评议制。对评议结果不达标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对该部门工作进行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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