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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试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按照不重复计价的原则,以建筑活动中承担任务的类型向委托单位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实行包工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含装饰、装璜)总造价的4‰计收。其中,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向总承包的单位收取,实行单项分包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别向分包单位收取;工程实行总分包的,由总承包企业交纳,承担该工程的分包企业不再重复交纳。
  (二)实行包工不包料或单纯使用劳务(含监理等业务)的工程,按施工或提供劳务单位取得的人工(劳务)费及其他费收入总额的2%计收。
  工程承包相关企事业单位出省承包工程的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由省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提供,收费按照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五、省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对全省各地的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具有政策指导、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网络管理等服务职能。各市、县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每年按照所收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的4%上缴省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专项用于全省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工作的政策、业务、技术指导和建筑活动的信息网络建设。
  六、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时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验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和资质。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并收费。
  八、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02年元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再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实施情况重新制定。
  十、自试行之日起,现行的“进城施工企业管理费”即行取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收取。违者,按乱收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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