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活动综合
技术服务费试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房[2001]358号 2001年11月7日)
各市物价局、建委,合肥、安庆、滁州市建管局:
为加强建筑活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制定我省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受施工,监理等建筑业相关企事单位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提供工程承包相关资质、资格和建筑活动过程中安全质量控制、各类相关信息等综合技术咨询服务。
二、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以自愿委托、有偿服务为原则。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施工、监理等单位委托,提供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部门的职权强制性服务和收费。
三、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业绩、信誉等评估论证咨询服务;
(二)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岗位管理能力及资格认证等评估论证咨询服务;
(三)工程项目承包实施过程控制的评估论证、技术等服务;
(四)工程资料档案整理咨询服务;
(五)工程建设相关“四新”评估、应用、推广等评估论证咨询服务;
(六)我省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出省经营咨询、技术等服务;
(七)省内建筑业企事业单位跨区域经营咨询、技术等服务;
(八)省外建筑企事业单位进皖经营咨询、技术等服务;
(九)企事业单位需要提供的工程承包其它相关的咨询、技术等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