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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对全省民爆器材经营企业仓库安全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对全省民爆器材经营企业仓库安全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办字[2001]124号)


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廊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对全省民爆器材经营企业仓库安全检查情况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对全省民爆器材经营企业仓库安全检查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规范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经营,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们从今年4月下旬开始,对全省民爆器材经营企业仓库进行了拉网式安全检查。现将安全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这次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较多,全省共查出各类问题325条次,其中有些问题比较严重。
  (一)32户企业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即危险品库房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范和规定要求。
  (二)19户企业的库房内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32户企业的值班室设在库区内,不符合要求。
  (三)37户企业的库区无消防水池或水池容量不够。
  (四)38户企业的库房建筑结构,如库门、屋盖、通风设施等存在一定问题。
  (五)绝大多数企业的库区没有二次防雷设施。各经营企业库房存在的主要问题见附表。
  二、整改措施。既要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整改,不留隐患,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又要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限期整改,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一是对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但降低库容量后可以满足要求的17户经营企业,要委托有测量资质的单位测量危险品库房与周围建筑物实际距离,省国防科工办根据测量单位出具的材料,重新核定库容量;二是对降低库容量后外部安全距离仍不能满足要求的15户经营企业,请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河北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2001)第14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企业和有关部门,或清除库区周围的建筑物,或易地新建民爆器材仓库;三是对内部安全距离、库房建筑结构、防雷设施、消防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成并督促有关企业在两个月内整改到位。对其中18座影响安全距离,确实无法改造的库房责令其停止使用;四是各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五是由检查组成员与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在安全检查意见书上共同签名,以明确整改目录,强化落实责任;六是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器材管理处根据检查意见书逐企业建立安全问题台帐,认真督办。按检查意见全部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省国防科工办将组织验收,合格的重新核发民爆器材经营企业仓库储存许可证,并向国防科工委申领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凭照,逾期没按要求整改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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