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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1]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适时开展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整改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今年1至9月份,全市共发生火灾事故1380起,造成6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30余万元。与往年同期相比,除死亡人数持平外,火灾起数、受伤人数、直接财产损失数分别下降了13.75%、27.27%和41.44%。去年以来已连续22个月没有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确保了全市火灾形势的基本稳定。冬季历来是火灾的高发期,尤其是重大节日集中,各类庆祝活动多。做好冬季防火安全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火灾危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巩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成果,切实做好冬季防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江总书记《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讲话发表五周年为契机,结合“119”消防安全日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江总书记《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讲话和《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督促各单位认真演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使广大干部职工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大力推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充分发挥消防站开放的作用,进一步加大消防站对外宣传力度,结合火灾特点及参观的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宣传内容既要强调知识性,又要通俗易懂,便于群众理解和掌握。同时,要结合省内外发生的火灾案例、事件及群众关心的消防问题进行讲解和剖析,用身边的生动事例教育群众,特别要增加一些让群众亲自操作、亲自体验的内容和项目,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消防法规,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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