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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在大型超市开设中引入听证制度的通知

  (一)制定听证会议程;
  (二)审议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
  (三)参加听证会,听取意见;
  (四)审定听证会结论。
  第九条 听证会代表包括有关区县商委(经贸委)、计委、规划局、工商局(所)、街道有关行政部门、相关企业代表和社区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人士等,听证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享受下列权利:
  (一)了解申请人的企业概况和发展打算;
  (二)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三)提出对新开设大型超市的意见;
  (四)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听证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
  (二)保守商业秘密,对听证会内容不随便外传;
  (三)公正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四)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听证会要求向上海连锁商业协会提出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必需的证明。
  第十三条 上海连锁商业协会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在15日内决定组织听证会的时间。
  第十四条 听证会前,上海连锁商业协会应将申请材料、调查了解和核实情况、提出的初步意见,送交听证委员会,并商定听证会代表人员和听证会时间,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将会议通知送达申请人和听证会代表。
  第十五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人说明新开设大型超市的有关情况;
  (二)由听证委员会和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报告进行提问,发表意见;
  (三)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四)听证会主持人作总结;
  (五)拟定听证会结论意见,由听证委员会成员审核后签字或盖章。
  (六)听证会意见不能取得一致,可休会,举行 第二次听证会。
  (七)出具听证结论意见。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报告、有关证明和听证会意见后,按照有关法规审批核准其开业,并发给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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