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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在大型超市开设中引入听证制度的通知

  2.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环线以外地区开设1万平方米左右的大型超市,除符合外资企业准入的条件外,亦需通过听证程序后,方可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连锁商业协会《开设大型超市听证办法》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开设大型超市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商业发展 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超市听证,是指在本市内环线以外地区开设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左右的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于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核发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前,由上海连锁商业协会举行听证会,组织有关行政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对新开大型超市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章 听证会组织形式

  第四条 听证会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会成员和听证会代表。
  第五条 听证会由上海连锁商业协会主持。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前了解和掌握本次听证的内容和有关情况;
  (二)负责主持听证会;
  (三)按照议程要求,做好听证工作,维持听证秩序;
  (四)审阅听证会记录和审议意见。
  第七条 听证委员会是听证会的常设机构。听证委员会由市商委、市计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外资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上海连锁商业协会代表及有关的连锁、法律方面的专家等组成,人数8人左右。听证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人员相对固定。
  第八条 听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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