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233号 2001年11月7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见附件一)已于二00一年七月九日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规定》精神,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税务检查行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现做如下通知: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违法案件,根据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等规定和“两高”有关涉税犯罪等方面的司法解释以及“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案件移送文书见附件二)
  二、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市局对涉税案件的移送管辖做以下调整,税务机关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如发现具有犯罪嫌疑、且已按规定做出批准移送决定的,应在24小时内直接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管辖具体为:
  1.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分局查处的需要移送的涉税案件,分别向中山区公安分局、西岗区公安分局、沙河口区公安分局、甘井子区公安分局移送;
  2.直属分局、高新园区分局、进出口管理分局查处的需要移送的涉税案件,按涉案单位的(执照)经营地址,确定归属的行政区域,向其属地公安机关移送;
  3.旅顺、金州、开发区、保税区分局以及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国税局,查处的构成犯罪嫌疑的涉税案件,仍直接向属地公安机关移送;
  4.第一、二、三、四、五稽查分局查处涉税违法案件,若发现有犯罪嫌疑需要向公安机关移送的,首先确定涉案单位归属的税务征管分局,然后按照前述三条关于征管分局涉税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直接向对应的公安机关移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