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工作形势和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协调和解决各职能部门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协助主要领导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定期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领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查处;检查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主持各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分管其他业务工作领导的安全管理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分管行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程;督促检查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或安委会做出的有关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决定、决议或工作部署。
第十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依法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等审批事项时,应当对非煤矿山的安全措施和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部门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和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确保城市燃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