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淄政发[2001]1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现将《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
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安全责任追究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全方位、全覆盖。各级政府公务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 安全管理责任制的管理、考核,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三)督促检查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责任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四)对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决策;
(五)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和整改措施;
(六)组织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组织部署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对发生在本辖区内重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