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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工程建设自行招标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贵州省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若干细则》等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0日)废止

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工程建设自行招标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黔建建通[2001]352号 2001年11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标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并要求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以及实施对工程建设自行招标资格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工程建设的规模和标准,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工程项目、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自行招标资格,是指招标人的招标机构是否具备所建工程招标要求的相应业务能力。
  第五条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招标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组建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机构。
  第六条 招标人的招标机构负责人应是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机构的组成人员应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并经过招标投标专业培训合格,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技术、经济人员的专业技能应与招标工程专业性质相适应。
  第七条 自行组织招标资格的标准:
  (一)建筑面积3000㎡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招标工程项目。
  1、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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