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
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10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在黔单位:
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日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翻印发给你阅。为做好我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与国办发(2001)70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
(一)2001年9月30日以前晋升职务的人员,先进入或靠人调整前职务工资标准,再按调整后职务工资新标准计算增资额。
(二)2001年10月1日以后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由调入单位负责调整工资标准;从企业或省外调人的,从起薪之月起,由调入单位负责调整工资标准。
(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从2001年10月1日起相应提高。提高后标准为:技术工人第一年每月400元,第二年每月420元,学徒期满按考评的技术等级确定工资标准;普通工人熟练期为每月400元,熟练期满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普通工人岗位工资1档确定。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本人2001年9月30日执行的工资标准对应新标准增加离休费。其中1993年工资改革时,按同职务平均增资额增资的,在计算这次增资额时,应先按1993年工资改革时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办法套入老工资标准,然后再对应新标准计算增资额(1993年工资改革后调升过工资等级的,应累加计算)。
(二)机关、事业单位无职务的退休人员,这次调整退休费仍以1993年工资改革时按年限相对应的职务增加。
(三)机关、事业单位1985年工资改革前执行工程技术1-6级(含相当的)的退休老专家,这次增加的退休费低于120元的,按120元增加;建国前参加工作符合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按80元增加退休费,以上增资办法仅限于此次增加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