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复查结论。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在受理申报后,下列时限完成:
(一)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工程项目为15个工作日;
(二)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项目为20个工作日;其中,特大型或技术较复杂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
(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为15个工作日;其中,特大型或技术复杂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
前款规定时限不含报审材料补充完善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时间。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图设计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当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因弄虚作假或报送材料不及时等原因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并对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审查质量责任制。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而改变。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对于审查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不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应当在审查意见书中逐一列出,但不得提出强制性具体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书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规划批准文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相关文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涉及建筑功能、主体结构、基础及地基处理方式,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不涉及前款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将修改文字说明连同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