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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或资料后,对符合前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进行政策性审查,审查合格后交由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二)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形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报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反馈建设单位;
  (三)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并在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同时将审查意见书抄送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特大型或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经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分阶段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内容完整性;
  (二)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勘察设计招投标;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合同双方是否履行了勘察设计合同;已实行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其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由相应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根据工程项目管理要求,按照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或工程项目审批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编制深度;
  (三)勘察设计是否满足有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地基处理、基础设计、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十三条 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通过政策性审查或技术性审查的,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要求,完善有关材料、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重新报审。
  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但存在需整改的问题的,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修改图纸或作出书面整改意见;达到整改要求的,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予以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书有重大原则分歧的,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查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提出复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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