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市建委统一组织实施;市属四县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建委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坚持质量、效益、安全相统一的原则,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由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第七条 从事技术性审查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考核认定,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 本市所属四县应当组建审查机构,暂不具备组建审查机构条件的,或工程项目超出县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规定范围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本市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持证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招投标前向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
(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经市建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及合同履行情况有关证明;
(三)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依法应当进行专项设计审查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审查)意见书;
(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设计基础资料。
审查机构要求提供有关设计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向审查机构报送。
审查机构应当依法保护设计计算书及计算软件中涉及的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