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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南京市建设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1]1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和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所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均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四层(含)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工程项目;
  (三)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业务范围的构筑物;
  (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隧道、城市排涝泵站、水厂、污水处理厂(站)、制气厂及供气设施;
  (五)新建、改建、扩建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供水管网、排水管网、城市广场;100吨/日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工程、300吨/日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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