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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在办理防伪税控认定登记时,要同时填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据以提出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二)基层分局收到企业填报的《审批表》后,必须认真审核,并到企业实地核查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国税机关。
  (三)县(市、区)国税局(以下简称县级国税局)根据基层分局上报资料,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其以下限额的,自行审批;对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其以上限额的,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国税机关。
  (四)省、市国税局收到下级国税机关上报的《审批表》后,要严格按审批权限和审批标准及时予以审批。
  (五)县级国税局增值税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移送同级信息中心,并通知相关企业携带税控IC卡到国税机关。信息中心依据《审批表》,通过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设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
  (六)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其以下限额的,可只层报《审批表》;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或一亿元的,市国税局要以正式文件连同《审批表》一并上报省局审批。
  (七)《审批表》一式6份,可根据具体情况,企业一份,基层分局一份,县级局增值税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各一份,市局、省局各一份各级国税机关和企业要妥善保管《审批表》,不得涂改丢失。
  七、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整
  (一)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整,以年检情况为主要依据。
  1、对经年检确需调高最高开票限额的,按规定权限重新报批。
  2、对经年检达不到原核定最高开票限额标准需调低最高开票限额的,按规定权限重新报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需调高最高开票限额的,按规定权限重新上报审批。
  (三)核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后,对其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的,可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货物交易协议、合同等有效证明,基层国税机关核实后,书面报批企业所需最高开票限额。该项业务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其原最高开票限额。
  八、违规处理
  (一)对有虚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记录的企业,要收缴其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申请资料,不据实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的企业,按有关法规从严处理。
  九、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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