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在办理防伪税控认定登记时,要同时填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据以提出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二)基层分局收到企业填报的《审批表》后,必须认真审核,并到企业实地核查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国税机关。
(三)县(市、区)国税局(以下简称县级国税局)根据基层分局上报资料,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其以下限额的,自行审批;对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其以上限额的,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国税机关。
(四)省、市国税局收到下级国税机关上报的《审批表》后,要严格按审批权限和审批标准及时予以审批。
(五)县级国税局增值税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移送同级信息中心,并通知相关企业携带税控IC卡到国税机关。信息中心依据《审批表》,通过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设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
(六)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其以下限额的,可只层报《审批表》;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或一亿元的,市国税局要以正式文件连同《审批表》一并上报省局审批。
(七)《审批表》一式6份,可根据具体情况,企业一份,基层分局一份,县级局增值税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各一份,市局、省局各一份各级国税机关和企业要妥善保管《审批表》,不得涂改丢失。
七、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整
(一)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整,以年检情况为主要依据。
1、对经年检确需调高最高开票限额的,按规定权限重新报批。
2、对经年检达不到原核定最高开票限额标准需调低最高开票限额的,按规定权限重新报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需调高最高开票限额的,按规定权限重新上报审批。
(三)核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后,对其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的,可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货物交易协议、合同等有效证明,基层国税机关核实后,书面报批企业所需最高开票限额。该项业务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其原最高开票限额。
八、违规处理
(一)对有虚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记录的企业,要收缴其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申请资料,不据实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的企业,按有关法规从严处理。
九、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