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兰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2001年11月9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机械化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在固定搅拌站集中搅拌,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税务、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权限,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推广应用给予扶持。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国家、省和市列重点工程项目;
  (二)大型公共工程项目;
  (三)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八层以上的混凝土结构工程项目;
  (四)混凝土使用量超过5000立方米或者一次使用量超过30立方米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速凝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满足其要求的;
  (二)其他不宜使用预拌混凝土的。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其他相关条件的,不得出售预拌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混凝土搅拌站;本办法公布前已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的混凝土搅拌站,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迁出城市建成区。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试验室,并按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除特殊需要和受散装运输条件限制者外,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