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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土地储备办法

  5.非法占用的;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7.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或为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批准收回的;
  8.原划拨土地因单位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
  9.其他应当依法收回的。
  (三)闲置土地和未确定具体使用权人的土地;
  (四)其他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以收购方式进行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人拟将原划拨土地用于联建、联营、开发和转让的;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三)其他应当以收购方式进行储备的。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以收购方式进行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提出解除出让合同的;
  (三)其他可以以收购方式进行储备的。
  第十条 土地收购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土地储备机构对计划收购的土地权属、现状、条件、用途和地上附着物等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提出评估报告和收购意见;
  (二)土地储备机构对初步确定收购的土地补偿费用进行测算,提出收购方案;
  (三)收购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用地和特殊地块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四)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土地储备机构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五)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应当按被收购方投入土地的合法成本计算,采取下列方式确定:
  (一)由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进行评估,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二)按照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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