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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土地储备办法

兰州市土地储备办法
(2001年11月9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2001]11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改善投资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储存和前期开发,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红古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计划、经济、建设、财政、房产、物价和政府法制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权限,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应当遵循规划优先、资产增值、可持续利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编制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土地,包括:
  1.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2.原划拨土地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
  3.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4.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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