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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达标升级活动和规范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检查评比、
达标升级活动和规范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57号 2001年11月13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促进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就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达标升级活动和规范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以及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开展全省性的检查评比活动。
  二、各级各部门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确需进行的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
  三、各级监察部门和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面向农村的检查评比,各级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面向企业的经济检查。为了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今后,凡按上述有关规定开展面向农村的全省性检查评比或面向企业的经济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事先拟订计划,分别报同级监察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能够合并的应予以合并;可以联合实施检查的,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检查。
  四、各级各部门开展的督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2001)9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部门不得自行组织以政府名义进行的督查活动。
  五、除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外,取消和禁止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达标升级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一律予以废止。
  六、严格控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或冠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确需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或冠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湖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举办单位申请,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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