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
海拉尔铁路分局货物联运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计费字[2001]1699号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海拉尔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海拉尔铁路分局货物联运代理收费标准的呈请》(海分多函[2001]11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你分局开展货物联运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分局开展货物联运代理服务,必须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经济实体办理。
二、承办货物联运代理服务,必须实行企业和货主自愿原则,并履行代理合同,不得利用运输、装卸和货源条件垄断经营,强制代理,强制收费。
三、在承办货物联运代理服务过程中,遇有与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内容相同的业务发生时,不得重复收费。
四、货物联运代理企业根据货主要求承办成本费用明显加大的代理业务和按照国际惯例开展的国际联运代理业务,双方可以协商收费标准,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