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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拆迁安置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结合我市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密切配合,严格贯彻执行好新《条例》。市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根据新《条例》规定,从我市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尽快修订《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起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配套性政策规定。
  三、做好新老《条例》贯彻执行的衔接工作
  新《条例》对原《条例》在拆迁方式、补偿安置标准等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在新老《条例》贯彻执行的衔接过程中必须做到平稳过渡,否则,会使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影响建设项目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甚至形成新的拆迁遗留问题,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市政府要求:
  (一)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新《条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责,转变管理思路,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拆迁管理。
  (二)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对一个项目的所有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标准应当一致的原则,对新《条例》施行前已批准实施的项目,仍应按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
  (三)在西安市《细则》修改过程中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尚未出台前,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批拆迁项目时,对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和购买拆迁安置房价格标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对新《条例》施行前,拆迁单位已经申报的拆迁项目,管理部门要从严控制;凡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2001年底不能完成的,应到原核发《拆迁许可证》的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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