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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推动无锡信息产业的发展,增强我市信息产业的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第一章 产业发展导向

  第一条 按照“正确定位、优先发展、多元投入、重点突破、形成特色”的基本思路,通过政策倾斜、整合重组、自主创新和内引外联,奋力推进我市信息产业的发展。“十五”期间信息产业增加值年增长率力争达到30%,到2005年信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目前的7%左右提高到15%左右。
  第二条 加快发展信息设备制造业。以集成电路为重点,大力发展液晶显示、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应用设备、网络安全产品、视听设备、新型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品。
  加快培育软件业。重点发展各类应用软件、系统软件和嵌入式软件。
  第三条 重点建设无锡软件园、华晶微电子工业园、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无锡基地。
  到2005年,力争将无锡软件园建成在国内有影响的软件园区,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软件企业;将华晶微电子工业园建成集微电子技术基础研究和开发、微电子产品开发和生产、微电子产品应用和服务“三位一体”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微电子专业园;在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无锡基地内,培育出50个具有一定规模的设计公司,使集成电路设计业成为无锡新的优势产业。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四条 加大对信息产业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及法人资本向信息产业倾斜。每年从市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扶持信息产业重大项目。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和市(县)区政府要从各自掌握的各类科技发展基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40%的资金,用于信息产业。
  第六条 各类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对信息产业的投资力度,市风险投资公司要将风险资金优先投向市内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鼓励国内外其他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我市信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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