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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扩大出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
扩大出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合政[2001]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提高我市经济外向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合肥市扩大出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批转给你们,希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实施,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附:合肥市扩大出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

合肥市扩大出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根据我市“十·五”计划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的要求,为了切实管好、用好省政府奖励我市的出口收汇增量资金,计划用3年时间,创造条件鼓励市属各类出口企业在加入“WTO”的新条件下,“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千方百计扩大地方产品出口,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努力实现我市对外经济贸易新的突破,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试行)。
  二、扩大出口专项资金的来源和性质
  本规定所指的扩大出口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政府对我市出口收汇增量给予的奖励资金及发生利息所组成。是以奖励和补贴等方式,用于鼓励和支持为我市各类出口企业创造条件、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的政府部门调控资金。
  三、扩大出口专项资金申请管理程序
  (一)扩大出口专项资金实行定项目、定计划、定资金、定负责人为核心的全过程管理。
  (二)市外经贸委与市财政局设立扩大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负责实施和全过程管理。未及时列入每年年初计划的新的必要项目,由办公室提出初评意见,经管理小组单项报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批准后可以纳入年度计划实施。
  管理小组负责人由市外经贸委负责人担任,管理小组及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委。
  (三)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企业、部门,可以向市外经贸委申报使用扩大出口专项资金的项目。全市各级外经贸部门也可以根据本规定推选使用扩大出口专项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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