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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发布《关于发展民办水利事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政府发布《关于发展民办水利事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1995]38号 1995年5月26日)


  现将《关于发展民办水利事业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发展民办水利事业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民办水利的范围和投资形式

  第一条 民办水利是指个体、联户或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水利工程。
  第二条 民办水利工程包括:
  (一)新建机井、塘堰、小泵站、引水渠道、小水库、小型人畜饮水工程、小型水电站,以及治河造田等水利水电工程。
  (二)在明确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基础上,由群众修复改造的工程。
  (三)群众购买或租赁经营国家、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
  (四)群众购买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统称未治理小流域)的使用权并对其进行承包治理。
  (五)群众承包、租赁或购买国家、集体所有的大、中型灌区的支、斗渠等工程设施。
  第三条 民办水利工程可以独资兴办、合资兴办和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兴办。
  群众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进行更新改造、配套时,应在明确其原有工程的产权关系,并确保其保值增值的同时,可以股份制的形式拆股参与民办水利经营。
  国家投资可以向民办水利工程参股。

第二章 对民办水利应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条 民办水利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享受农业贷款低息或贴息的优惠政策。
  (二)可申请使用国家对水利建设的有偿投资。
  (三)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适当减收民办水利工程占地补偿费。
  (四)电力部门应当允许民办小水电上网。
  (五)民办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下,由投资经营者参照国家规定的当地供水水价,根据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自行确定。
  (六)民办水利工程在其投资收回前可享受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七)群众承包国家、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第三章 民办水利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民办水利投资者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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