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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主动避让地质灾害。加强对乡(镇)、单位、中心村和群众新建住房选址的指导,尽量避免已有或易于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已有险情征兆的地质灾害点,要动员受威胁群众搬迁到安全区域。一时难以全部搬迁的,要在灾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严密监测,一旦出现险情,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疏散人员,转移财产。
  (四)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区以外丘陵山区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新办矿山必须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四、加大地质灾害治理力度
  (一)明确治理责任主体。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按照“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参与治理。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按照“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由诱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治理,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二)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必须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治理工程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地。治理方案经市或者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实施,工程竣工后由批准单位组织验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已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管理,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督促检查。
  (三)抓好工程和矿山地质害防治。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乡镇企业等部门要加强已建、在建工程和矿山的地质灾害检查,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要及时治理,消除隐患。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和矿山,要坚决责令停建和停办或者关闭。
  (四)结合土地开发整理治理地质灾害。结合小城镇、中心村和村民聚居点的建设,按照“先建后造”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引导受灾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群众向小城镇、中心村和村民聚居点搬迁。需要跨社、跨村新建住房的农户,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建房用地。搬迁的群众住房建设,免缴全部行政性收费。搬迁后的旧址和旧宅基地优先列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整理后新增耕地置换搬迁建设用地。
  (五)结合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治理地质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区,要优先安排“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项目,通过修筑工程设施,发展生态(经济)林木和牧草,整治水系,恢复植被,治理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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