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01]39号)要求,在本级审计机关设置经济责任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将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局正、副局长除必须符合党政干部任职条件外,在专业方面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财经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二是具有从事审计、财税、金融、会计、企业财务等其中之一项专业5年以上的工作资历;三是具有审计、会计、财税、金融等其中之一项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经过当地组织部门考核选拔,并征得自治区审计厅同意后方可任用。凡不符合上述条件和任用程序者,自治区审计厅有权提出调整意见,否则不发给上岗资格证书。
四、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凡拟留任或调入市、县审计机关的人员必须由当地审计机关统一组织考试,在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再进行考核,见考试、考核均合格者,报经自治区审计厅审批后方可录用,并由自治区审计厅颁发岗位资格证书。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具备财政、金融、法律、工程、会计、企业管理、计算机等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审计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竞争上岗和轮岗聘用制度。要以这次机构改革为契机,逐步建立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人员资格认证和公开考试制度。今后,凡新录用的审计业务人员必须严格把关。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机构改革工作,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自治区审计厅要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并切实做好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人员培训、考核、考试、录用等工作,确保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达到加强基层审计机关,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的目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200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