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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区)审计机关建设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审计厅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区)审计机关建设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87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区)审计机关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观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1月6日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区)审计机关建设的意见


  全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自组建以来,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严肃财经法纪、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部分市、县级审计机关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审计经费普遍不足,审计手段落后,办公条件简陋;有些审计机关人员结构不合理,学历层次偏低,业务素质亟待提高。为积极配合市、县级机构改革的顺利开展,加强地方审计机关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以及《审计署关于印发〈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岗位任职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0]103号)精神,现就我区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审计机关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审计机关”的规定,同时结合我区实际,为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继续保留和加强,并保证一定数量的具有审计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其中具有财政、金融、税务、投资、会计、审计及相关专业的大中专以上学历的应占机关总人数的80%以上,一线审计人员应占机关总人数的80%以上。同时,要确保审计经费的正常需求,随着审计业务的扩大,应逐年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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