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审计厅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区)审计机关建设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87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区)审计机关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观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1月6日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区)审计机关建设的意见
全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自组建以来,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严肃财经法纪、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部分市、县级审计机关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审计经费普遍不足,审计手段落后,办公条件简陋;有些审计机关人员结构不合理,学历层次偏低,业务素质亟待提高。为积极配合市、县级机构改革的顺利开展,加强地方审计机关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以及《审计署关于印发〈
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岗位任职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0]103号)精神,现就我区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审计机关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审计机关”的规定,同时结合我区实际,为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继续保留和加强,并保证一定数量的具有审计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其中具有财政、金融、税务、投资、会计、审计及相关专业的大中专以上学历的应占机关总人数的80%以上,一线审计人员应占机关总人数的80%以上。同时,要确保审计经费的正常需求,随着审计业务的扩大,应逐年予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