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1年10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时间的除外),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我区工资一类区不足92元的,按92元增加;二类区不足99元的,按99元增加。
根据宁党办[1984]22号文件规定,改办为离休的人员,按我区工资一类区每人每月92元、二类区每人每月99元的标准增加离休费。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工资待遇的退休老工人,按我区工资一类区每人每月92元、二类区每人每月99元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我区工资一类区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322元、厅(局)级213元、处级144元、科级92元、科员及办事员63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207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8元、讲师及相当职务92无、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63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92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163元。
我区工资二类区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229元、处级155元、科级99元、科员及办事员68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223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9元、讲师及相当职务99元、助教(合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68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99元,高级工以下(合高级工)及普通工68元。
退休时无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含工人),退休时工龄已满30年的,按我区工资一类区每人每月92元、二类区每人每月99元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三)依照国家规定退职(含按照宁党办[1984]22号文件规定享受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按我区工资一类区每人每月58元、二类区每人每月62元的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正常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机关、事业单位2001年10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时间的除外),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离休人员按2001年10月1日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增加金额我区工资一类区低于46元的,按46元增加;二类区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