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
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91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O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精神,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同时,从2001年10月1日起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1月19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以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
(一)机关单位
公务员(合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我区工资一类区最低58元至最高380元提高到115元至644元;我区工资二类区最低62元至最高409元提高到124元至695元。
在调整公务员职务工资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事业单位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三)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1.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和新招收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2.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中,职务工资已达到本职务最高档的,按照倒档差(即本职务工资最高档和下一工资档的差额)的数额增加职务工资,职务工资档次为最高职务工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