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
各区县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
矿产资源法》,宣传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宣传先进典型,并对个别问题突出的案例进行曝光。
(二)全面清理整顿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
所有整顿和清理对象都必须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统一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各区县要组织力量对所有采矿勘查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整顿,不留死角。对辖区内的检查必须深入现场查图纸、看资料、验资质,并逐一登记,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一是对无证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开采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拒不停止开采的,要封闭井口,填平夯实,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二是对越界开采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打好永久性封闭,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依法给予罚款。同时对界内资源情况进行审查,无资源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对屡次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凡在大矿范围内非法设立的小矿一律予以关闭。三是对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以罚款,视情节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四是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五是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以承包等方式变相转让采矿权的,由国土资源(地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视情节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六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其依法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非法采矿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非法采矿活动并给予处罚。对于没有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为用于非法采矿活动而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的,一律不予审批。七是对未经批准开办的独立选(洗)矿厂,由国土资源(地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补办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八是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新办矿山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因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