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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关于2001年秋粮收购保护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质量差价按内蒙古自治区计委、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内粮发[2001]105号)执行。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同时废止。
  四、关于粮食购销的相关政策
  (一)要继续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要增强全局意识和政策观念,对列入自治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要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限收、拒收、停收。坚持户交户结,当场兑现,不得代扣代缴农业税以外的任何税费,不得给焦粮农民“打白条”。在收购中要使用仪器验等、验质、测水,严格按照国家新的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防止压级压价。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在各粮食收购点张榜公布各等级粮食收购价格及质量标准。各粮食收购点要根据粮食的等级、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从农民实际交售的粮食中抽出各种不同质量的样本,折算出对应的收购保护价,将价格与样本摆放在收购现场的显著位置,提高价格政策的透明度,以便群众对照,接受群众监督。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对优质粮食品种要努力做到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销售;对同一品种粮食也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分等收购、分等储存、分等销售,真正在市场上实现粮食应有的价值。
  (二)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市场。各地要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合经营粮食。凡经旗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具备经营资格,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企业都可以入市收购粮食。其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收购保护价。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要按照规定的收购保护价敞开收购,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按市场价收购。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粮食,要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随行就市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收购资金贷款。
  (三)要进一步完善粮食运输管理制度。全区范围内成品粮运输和锡盟、阿盟、呼市、包头市、乌海市等粮食主销区境内的原粮跨旗县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其他地区的原粮跨旗县运输继续实行粮食运输凭证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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