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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关于2001年秋粮收购保护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关于2001年秋粮收购保护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计价字[2001]1715号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粮食局:
  为了切实做好今年全区的秋粮收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粮食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43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2001年秋粮收购保护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秋粮保护价收购范围
  2001年全区除乌海市外,对其他盟市的玉米和稻谷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
  二、粮食收购价格
  (一)玉米收购保护价格。全区铁路沿线玉米(二等,14%水分)收购保护价格,通辽市、赤峰市每50公斤46.5元,其他盟市每50公斤45.5元。赤峰市要主动与毗邻地区搞好价格衔接。
  (二)稻谷收购保护价格。全区铁路沿线和自产自销地区的主销区稻谷(三等,14.5%水分)的收购保护价格,兴安盟、呼盟每50公斤58元,其他盟市每50公斤59元。
  (三)地区差价。玉米、稻谷的地区差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以铁路沿线为基础,计费价格按25公里划段,每25公里(不含25公里以内)每50公斤递减运杂费0.50元。
  (四)等级差价。玉米以二等品为标准,每提高(降低)一个等级,加(减)价2.00元;稻谷以三等品为标准品,每提高一个等级加价2.00元。等外玉米和四、五等稻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收购价格随行就市。
  (五)优质优价政策。达到国家新质量标准的淀粉发酵和饲料用玉米、有优质品牌注册商标和已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以及经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认定的优质玉米、稻谷,其收购价格由购销双方在高于保护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按定单种植的粮食,收购价格按合同规定价格执行。
  三、质量标准及差价
  2001年秋粮上市起,玉米和稻谷收购执行国家新颁布的粮食质量标准。玉米定等标准由纯粮率改为按容量定等,标准水分由18%调整为14%;稻谷继续按出糙率定等,标准品出糙率由74%调整为75%,标准水分由15.5%调整到14.5%。由于按容量定等的方法不适应水分含量在23%以上的玉米,为全面落实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保护农民利益,对水分高于23%(不含23%)的玉米,在2002年秋粮上市前,继续沿用原标准(按纯粮率)验质定等。为促进农民自行降水,对水分超过23%的玉米加扣整晒费。扣价标准为:水分在23%(不含23%)-28%的玉米,在规定扣价、扣量基础上,每市斤加扣整晒费0.005元;水分在28%(不含28%)以上的玉米,在规定扣价、扣量基础上,每市斤加扣整晒费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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