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关于评定资料和数据信息来源渠道问题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并以定量为主的原则,各分局应以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为依托,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2.01版)和CTAIS软件自动生成的纳税人有关综合纳税数据情况,并依据其他有关资料,科学、真实、准确地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十三、关于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情况的披露问题
根据新征管法“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的原则,未经市局同意,各分局不得擅自将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A类等级除外)的评定结果和有关评级资料、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十四、关于征求和反馈意见文书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在评审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过程中,凡需书面征求其他税务、财政等部门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发出“征求意见文书”和“反馈意见文书”。上述两种文书样式(见附件1、2、3)由市局统一制定.
十五、关于设置ll专门窗口”问题
各分局应根据现有条件,本着提供“优质、优先、高效”服务的工作理念,在办税服务场所设置带有明显标志的专为A类纳税人提供涉税事项服务和咨询的“专门窗口”。个别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分局,也可在办税服务场所内,因地制宜地设置服务咨询窗口,以方便A类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
十六、关于A类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问题
凡实施A类管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免除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年检。但为确保税收资料的完整性,纳税人仍需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年检资料后,应当场为其打印《年检合格通知书》,同时加贴年检合格标识。
十七、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年检问题
凡实施A类管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免除其税务登记证件的年检。 但为确保税务登记资料的完整性,纳税人仍需填写《纳税人某某年度税务登记证检查申请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年检资料后,应当场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加贻年检合格标识。
十八、关于信息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