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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及时上报总结。在实施过程中,各分局遇到难点、热点等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随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各分局应在2002年1月10日前将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书面上报市局稽管处。
  三、关于组织领导问题
  市局成立由局领导负责、各有关业务处室参加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各分局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归口稽管处负责。
  各分局应成立由局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分局一级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审定本分局各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协调、检查和监督有关业务部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稽征管理部门.
  四、关于职责分工问题
  (一)分局稽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
  2.汇总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纳税人适用纳税信用等级和管理类别的初审意见;
  3.及时建立和维护纳税人档案数据库中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类别标识;
  4.向纳税人送达纳税信用等级类别;
  5.监督、检查纳税人等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6.与财政、工商、银行、海关、司法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共享信息。
  (二)分局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联系工作,及时向稽征管理部门提供与纳税人分类管理相关的信息。
  五、关于受理纳税人申请和评核定工作时间问题
  各分局受理纳税人申请和评核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一段时间(—般受理纳税人申请为一个月,评核定工作为两个月)进行一次。2001年度受理纳税人A类纳税信用等级资格申请的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整个评核定工作至12月30日结束。
  六、关于考核纳税信用状况涉及的税种问题
  本办法考核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状况所涉及的税种,暂仅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三个主要税种。
  七、关于2000年度已有纳税信用等级类别记录的纳税人的年审问题
  凡2000年度已被评定为A类纳税信用等级类别且适用A类管理的纳税人,2001年无须重新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A类纳税人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对该A类纳税人进行一次年度资格再确认的审核检查.对符合条件的,可保留其A类纳税人资格,并在其A类纳税信用等级证书上作好年审已通过的记录和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对经审核不特合条件的,则应按规定相应调整其纳税信用等级类别,收回已发的A类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并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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