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
真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税稽[2001]117号 2001年11月20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征管效率和征管水平,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根据实施新《征管法》的要求,市局对去年四季度起在本市推行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政策执行、掌握口径和工作要求等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关于实施范围问题
凡注册地在本市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内外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纳入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范围(个体工商户和新办开业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各类纳税人暂不包括在内)。
二、关于工作要求问题
(一)提高思想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估和分类管理是试图通过深化征管改革而尝试建立的一项全新的征管机制,是建立本市纳税人社会综合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依法治税和以德治税思想有机统一的客观要求.为此,各级领导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真对待,抓紧落实,抓出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估和分类管理的实施时间不长,现在又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实施中将有新的要求和做法。各级税务机关对内对外均应尽力做好宣传发动和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注意引导纳税人积极争评A类纳税信用等级,努力营造依法纳税、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部门配合。实施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政策性强,内容多,评核难度大。各部门要同心协力,互相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客观、公正地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在具体工作步骤上、可分纳税人注册类型、分行业,或按纳税人上交税收大小等各种情况:采取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的办法,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到位。
(四)积极组织实施。各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并报市局稽管处备案;各分局要抓紧做好评审工作,在12月30日前对原已评定为A类或C类的纳税人应根据本《暂行办法》重新评定其纳税信用等级,从2002年1月1日起逐步和全面地推开对各类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