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税前扣除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
管理税前扣除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大连国税[2001]150号 2001年11月21日)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开发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总局专业会议精神补充通知如下:
  一、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第(二)款"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中的销售收入总额和总收入均包含下属单位的收入。第(三)款业务招待费中,如果总机构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是管理费支出的,应将固定或经常性收入作为提取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二、提取管理费的下属单位仅限于全资子公司(包括亏损企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