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要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对已公 布保留的审批项目再进行一次梳理,凡上级已经取消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对保留的本市审批项目,还有改革空间的,也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 对于上级机关确定的但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和整顿经济秩序的审批项目要提出意见,由市效能办汇总上报。上级部门新出台的审批事项,要在厦门执行的,由各相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各区要按照进度要求,如期完成审改目标。市外商投资审批服务中心、市建设管理服务中 心和口岸通关单位要着重进行减少环节的改革,提高审批环节的透明度,建立更为科学的和公开、公平、简化、便捷的办事程序。
(三)加强审批制度改革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已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制定后续监管和延伸服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改变“重审批、轻管理、低服务”的现象。要 结合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进行检查,确保取消项目的落实。要制定审批、核准事项 责任制,明确审批事项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实行社会举报制, 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市政府94号令 的有关规定,对审批机关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六、推行政务公开,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继续加大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不宜公 开的事项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切政务活动都必须向社会公开。要从“实际、实用、实 效”出发,不仅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更要公开办事内容、办事结果。尤其要结合本区 、本部门的实际,做好“点题公开”,公开群众最担心、最关心的问题,并确保公开内容真 实可信。对应公开的内容要在方便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政务公开场所和公开栏,还要 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和政府网站上公开,让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
(二)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政务公开工作由各 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主要领导同志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分管领导 同志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 度。对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务公开的单位领导,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诫免教育、效能 告诫;对于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 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