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经费。企业自办中小学、医院整建制划转后,其经费问题由所在区县政府区别情况研究解决办法。原由企业承担的教育经费和医院经费以2001年为基数,从划转后第二年减少,每年减少额不超过三分之一,直至全部减完。企业自办中小学划转区县后,学校的发展纳入各区县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经费纳入各区县教育部门预算,由区县政府负责。市政府在市级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次性专用经费用于划转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补助。
(八)从企业分离的后勤服务等福利性机构,可执行《北京市支持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分离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京经劳发[1999]250号)中规定的有关政策。
(九)企业自办的中小学划转区县后,其资产只能用于教育,不得挪作他用。企业自办的医院划转区县后,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进行重组改制,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
(十)划转单位的内部改革。划转到区县的企业自办中小学、医院要继续深化内部改革,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任。教学和卫生人员要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教师、医师要进行资格认定,非卫生专业人员不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护士要具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五、组织领导及工作进度
为加强对全市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孟学农常务副市长召集,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及市经委、市计委、市教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日常工作由市计委、市经委负责。
市教委和市卫生局负责于2001年年底前分别提出教育、卫生资源调整优化配置的规划意见;有关企业主管部门要配合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摸清情况、清理资产,提出明确的分离意见;区县政府根据全市的整体规划和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于2002年初逐个提出接收企业分离学校、医院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接收工作的领导,确保有序进行,平稳过渡。
中央在京企业的中小学、医院分离工作,由企业与市教委、市卫生局联系,并商区县政府,共同拟定划转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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