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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计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企业自办学校、医院和福利性机构的分离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符合规划并且条件成熟的,在企业与区县政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先行分离划转;条件一时不具备的,区县政府与企业商定分离划转时间,并协助企业完成自办学校或医院的改制工作。
  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福利性机构的分离工作,原则上要与企业的改制工作同步进行。企业改制时,要同时制定后勤服务等福利性机构的改制方案,使其由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本企业服务改为面向社会服务,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
  四、分离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一)资产划转。企业自办的中小学、医院等公益性机构,其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教学或医疗设备以及其他资产全部划转。划转资产要登记造册,由企业和区县接收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并相应核减企业的国有资产。对无法人资格的中小学、医院的资产,按其实际占用进行划转。自本《实施意见》经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到划转资产正式移交前,对划转资产进行冻结。
  (二)资产清理和评估。区县要对接收的中小学、医院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后勤服务机构从企业分离出的资产,原则上均应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三)债权债务。划转单位的债权、债务原则上一并划转;原企业与划转单位的担保关系,由企业与接收部门协商维持现状或重新确定,并征得债权人同意。
  (四)人员划转。企业自办中小学、医院在职人员的划转,不得超过本市编制部门制定的教育、卫生机构定编标准,具体编制数额由区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区县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划转。自本《实施意见》经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到划转人员正式移交前,停止划转单位人员的调入调出。
  (五)劳动合同关系。从企业分离后设立新的企业法人单位的,应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部分,应协商变更相关内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与职工也可通过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变更原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原劳动合同的尚未履行期限。分离的职工在新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与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视为在同一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分离后成为新的事业法人单位的,应按事业单位用人办法实行聘用合同制。
  (六)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待遇。企业自办中小学、医院划归区县管理后为事业单位的,其在职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及福利制度。企业自办中小学、医院分离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离退休待遇执行;分离后离退休的人员,其待遇按所在单位执行的标准办理。企业自办的中小学、医院划归区县管理前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划归区县管理后仍为事业单位且有财政拨款的,不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改由新单位支付,待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出台后再统一执行新的办法;划归区县管理后仍为事业单位但无财政拨款的,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障部门按原标准支付养老保险金,差额部分由新单位支付。分离的企业自办中小学、医院转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分离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可继续参加,执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统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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