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计委关于
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经委、市计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经委、市计委 二00一年九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三次会议提出的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要求,推动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现就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工作总体目标
本市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办的承担基础教育的中小学、自办的医院等公益性机构和后勤服务等福利性机构,应在2003年年底以前完成分离工作。中央在京企业自办的承担基础教育的中小学、自办医院等公益性机构的分离工作原则上在2005年完成。
二、分离方式
符合区域教育规划并承担基础教育的企业自办中小学,符合市、区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原则上采取成建制划转区县的方式。区县政府一时接收有困难的,企业也可将自办学校、医院作为投资,单独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校、办医,组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不符合教育、卫生规划要求的企业自办学校、医院,可由企业决定停办、撤院建所或办成经营性学校、医院。
改制后设立的独立事业法人的非营利性医院,按照《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得定点资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行业管理,执行统一政策。
三、分离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