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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2、接诊时不按有关规定核验《医保手册》、使用复式处方;
  3、不按有关规定向参保患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
  4、为非参保患者"搭车"就诊,违反常规无病开药或将自费药品、非药品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
  5、对参保患者不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6、将其他人的检查治疗费转嫁给参保者:
  7、不向医疗保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使住院患者得不到及时、准确的检查、诊断、治疗;
  8、诱导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治疗而搞收入提成;
  9、将非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0、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重患、分解住院人次;
  11、收治挂床住院患者,让病人假出院、再次住院虚增住院人次;
  12、住院费用不合理,未经病人核对签字:
  13、开具假报销单据,出具假证明,捏造住院病历,将非病种目录内的住院费用混入病种目录内报销;
  14、记账、结算时弄虚作假,出现无处方、无手续记账,将自费项目混入专用发票报销;
  15、私自将医疗保险专用发票倒卖、转送;
  16、不坚持国家、省、市出入院标准;
  17、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切行为。
  (二)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处罚。
  1、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将非享受医疗保险人员列入享受范围,将在职职工列入退休之列;
  2、不及时交回注销的《医保手册》及《结算卡》;
  3、将工伤、生育的医疗费混入医疗保险范围内报销;
  4、不办理申报登记,不准确申报工资总额,有瞒报、漏报现象;
  5、拖欠、截留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落实;
  6、不定期向职工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7、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切行为。
  (三)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处罚。
  1、将本人的《医保手册》、《结算卡》及就诊、转诊、住院、转院手续转送他人使用,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2、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医院单据、处方、证明或涂改、伪造报销单据;
  3、用医疗保险基金开药进行倒卖的;
  4、小病大养、无病住院或以本人名义为他人开药、挂床住院;
  5、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切行为。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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