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需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业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严格日常管理,重点监控发票开具内容与购销合同、运费单据、货款结算、货物出入库情况是否相符。对经营项目、销售额、税负率变化异常的应及时纳入重点监控或实施纳税评估。
第五章 年度审核及问题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粮食企业、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同时,对上述企业实施年度审核。
第二十七条 上述企业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填制《企业年度免税情况审核表》(附表二),由基层国税机关审核后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对下述内容审核确认无误的,方可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一、企业是否仍具有免税资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否仍承担粮食收储任务,其它粮食企业是否仍经营免税项目;
二、免税项目申报是否属实,是否存在应税项目作为免税项目申报、非本企业经营业务作为本企业经营业务核算等情况;
三、企业免税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申报,是否存在某月或某几个月未申报的情况;
四、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是否正确核算并申报,进项税额的划分和转出是否准确;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领购、保管、开具和缴销,是否按规定进行抄税报税,是否存在虚开、代开发票行为,是否存在使用自制销售凭证代替发票入账等现象。
第二十八条 对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因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难以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按第十五条计算的月度数据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对在年审、日常管理、各类检查中发现下列问题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不具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粮食企业、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业务免税资格条件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二、未按期进行免税申报的,取消免税资格,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